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5599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C。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彭明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明达二区5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B。
经营者:彭伟明,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第三人:东莞市东城旺洪副食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下桥段东莞市果菜副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南场区二层N210号。
经营者:邹小林,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第三人:沂水县双龙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长安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3。
投资人:高庆国。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彭明副食店,第三人东莞市东城旺洪副食商、沂水县双龙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侵权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