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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东丽豪烟酒超市、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136号
案件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东丽豪烟酒超市、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市包河区东丽豪烟酒超市;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东丽豪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珠光花园9幢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RA1PU71。

经营者:陈志良,男,汉族,1957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东丽豪烟酒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东丽豪烟酒超市在通知规定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东丽豪烟酒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晖 审判员 张红柳 审判员 夏传国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谢娟 书记员付丽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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