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37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伟杰,男,199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文士,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琳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伟杰及其辩护人胡文士、曾琳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谢伟杰接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的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结伙在本市白云区某仓库内,储存、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
2019年6月2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楼下抓获谢伟杰,并当场从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1250个、作案用手机1台、钥匙2把。
经审计,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已销售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71个,共价值人民币22260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1250个,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57297.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伟杰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谢伟杰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谢伟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谢伟杰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谢伟杰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伟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货物未销售,谢伟杰在本案中属于犯罪未遂。
2.谢伟杰的作用属辅助次要,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谢伟杰自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口供一致。
4.谢伟杰在本案中没有获利,只是领取固定的工资,其父母年纪大,身体多病,被抓之后因为这个事情也给其家庭造成很大的创伤,整个春节期间母亲均是卧病在床。
综上,请求法院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定罪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八个月或八个半月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谢伟杰接受同案人的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结伙在本市白云区某仓库内,储存、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
2019年6月2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楼下抓获谢伟杰,并当场从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1250个、作案用手机1台、钥匙2把。
经审计,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已销售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71个,共价值人民币22260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1250个,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57297.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谢伟杰的供述,被害单位代理人戚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的手机、仓库钥匙照片,赃物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15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专项审计报告,GUCCI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用合同,农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账单截图,送货单截图,云城派出所出具关于查获物品的价值统计情况说明,寄送快递信息,快递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杰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伟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谢伟杰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伟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伟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伟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时间、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谢伟杰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伟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1250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丘志新人民陪审员 陈少勤人民陪审员 谢兰英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