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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德燚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11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德燚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德燚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德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永裕路13号2楼之3。

法定代表人:朱凤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永裕路(何瑞娥厂房)2楼之1、3楼、4楼。

法定代表人:朱钰君。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思,系两上诉人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萍,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上诉人中山市德燚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中山市德燚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收到其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9年12月5日向其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两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德燚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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