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巧醇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6民初483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巧醇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巧醇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48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武汉巧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硚口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宾。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诉被告武汉巧醇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17日向花亦浓公司邮寄送达《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675元,花亦浓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签收,但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