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48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武汉巧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硚口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宾。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诉被告武汉巧醇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17日向花亦浓公司邮寄送达《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675元,花亦浓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签收,但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