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凯翔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建安路与潍路交叉口丰泽购物广场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XR。
法定代表人:孟凡德,经理。
被执行人:孟凡德,男,1951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凯翔娱乐有限公司、孟凡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鲁07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因案情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凯翔娱乐有限公司、孟凡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