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199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炜钧,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城区万山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红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02L42615858M。
经营者:柯翠娟。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城区万山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多预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