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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斯工厂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执4471号
案件名称西蒙斯工厂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蒙斯工厂有限公司;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执4471号申请执行人:西蒙斯工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雷达-维登布吕克33378,伯斯菲德尔路**。

法定代表人:米夏埃尔·迈耶、卡尔·克里斯蒂安·尤尔奇克,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村头钧达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神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西蒙斯工厂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西蒙斯工厂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西蒙斯工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并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院另查明,2018年6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4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申请执行人西蒙斯工厂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登记受理该案。

被执行人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中止审查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粤01执447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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