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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瑞瑞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92民初4714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瑞瑞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瑞瑞干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2民初4714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瑞瑞干杂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镇庙山农贸市场**。

经营者:刘瑞。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蓝风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瑞瑞干杂店(以下简称为“瑞瑞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蓝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瑞干杂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风公司诉称:停止销售侵犯第2535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瑞瑞干杂店未到庭,未提交书面证据和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原告为商标权人,因第253531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为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被诉侵权商品与第25353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涤剂”为同类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

经比较,被诉侵权商品XXXXXX。

故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案涉公证保全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书真实、合法,无相反证据推翻,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瑞瑞干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2535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洁精;

二、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瑞瑞干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瑞瑞干杂店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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