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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万象芭比蒸包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0763号
案件名称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万象芭比蒸包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万象芭比蒸包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20763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会平。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万象芭比蒸包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檀朝进。

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第4167000号“”注册商标、第8053988号“”注册商标、第8701827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万象芭比蒸包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4067000号、第122128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万象芭比蒸包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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