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666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诗奕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建设路西首水城雅居门口西50米路北。
经营者:谭翠翠。
委托代理人:李庆玲,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诗奕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