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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吴景世纪好又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202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吴景世纪好又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吴景世纪好又多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202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吴景世纪好又多副食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中山路供销底商左数1、2间。

经营者:吴景,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吴景世纪好又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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