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初425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鱼池口心和佳太子文具商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鱼池口品牌小商品批发市场**楼**。
经营者:马燕玲,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鱼池口佳太子文具商行,经,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鱼池口品牌小商品批发广场文体大厅**/div>经营者:马燕玲,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马燕玲,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马灶坤,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鱼池口品牌小商品批发市场**楼**。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鱼池口心和佳太子文具商行、鱼池口佳太子文具商行、马燕玲、马灶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案件受理费530元,退还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