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8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园L-118奥德金路**(23,RueAI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ManagingDirector)。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原野和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湘银熙城纳帕溪谷商业****法定代表人:袁海霞。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湘潭原野和丽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2021年2月23日,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汤献忠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谭力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