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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鄢陵县晓云厨具批零部、深圳市苏一泊一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0知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鄢陵县晓云厨具批零部、深圳市苏一泊一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晓云厨具批零部;深圳市苏一泊一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乐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知民初165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晓云厨具批零部,住所地鄢陵县城311国道路北。

经营者:王晓云。

被告:深圳市苏一泊一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206。

法定代表人:陈志林。

被告:中山市万乐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月桂西路13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程风。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晓云厨具批零部、深圳市苏一泊一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乐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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