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醴陵市谷中食杂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滨河路10号。
经营者:黄谷中,女,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醴陵市谷中食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