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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记锤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723号
案件名称甄记锤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甄记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72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记锤,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晓东,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洁,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记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志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记锤及其辩护人黄晓东、刘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起,被告人甄记锤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蒲新街xx号xx楼内,组织人员加工、生产假冒“BOTTEGAVENETA”等注册商标的手袋。

同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甄记锤,当场缴获假冒“BOTTEGAVENETA”等注册商标的手袋及螺丝刀等生产工具一批。

经统计,甄记锤生产的假冒“BOTTEGAVENETA”等注册商标的手袋共价值人民币545113.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记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甄记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甄记锤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甄记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查获的涉案物品均价值低,仅为54万余元,其实际销售价格更低,质量与正品无法相提并论,相比以假乱真有区别。

2.本案商品未流入市场,与未遂状态类似。

被告人甄记锤涉案的时间短,查获的产品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甄记锤认罪认罚。

4.被告人甄记锤是初犯、偶犯,是家中的经济支柱,犯下错误也是为了生计,请求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甄记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起,被告人甄记锤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蒲新街xx号xx楼内,组织人员加工、生产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手袋。

同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甄记锤,当场缴获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手袋、卡包成品759个,手袋半成品320个,螺丝刀、衣车头等生产工具1批。

经统计,甄记锤生产的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手袋、卡包成品759个,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545113.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甄记锤的供述,证人蔡某、吴某、唐某、黎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23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授权委托书、举报函,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讯问视频,辨认录像,微信号照片及聊天记录截图,销售单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记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记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甄记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甄记锤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是否对被告人甄记锤适用缓刑的问题,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甄记锤宣告缓刑与其罪责不相适应,故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甄记锤的涉案时间、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家庭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甄记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手袋、作案工具、生产工具等物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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