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4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贯勋,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贯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