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167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告:冯继强,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告:吴海生,男,系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石村店业主(已注销)。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继强、吴海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