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23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高金,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高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迅达”文字及“迅达”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人。
2019年8月,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周高金在其位于津市市人民路245号的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假冒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燃气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周高金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津市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11]57号),本案应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科见审 判 员 孙孝明审 判 员 张秋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柳 萌书 记 员 梅梦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