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222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923166943。
法定代表人:胡恒全。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