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30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裕怀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东大门百货城7栋18号。
经营者:邓裕怀。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裕怀百货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