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1135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董事长。
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启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中央路中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林世年。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启东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的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64831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前身是海宁浙江皮革服装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25日设立,主营业务为皮革专业市场的开发、租赁和服务。
2010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目前国内唯一公发上市的皮革专业市场举办者。
原告是“海宁皮革城”(总部)及辽宁、成都、新乡、沭阳、哈尔滨等“海宁皮革城”连锁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者。
1994年9月22日,浙江“海宁皮革城”总部正式开业,市场名称持续使用时间已超过24年。
2009年为区别在浙江省以外区域设立的“海宁皮革城”分市场,原告在浙江总部市场上使用“海宁中国皮革城”名称,但相关公众及消费者仍习惯以“海宁皮革城”名称称呼原告开办的市场,实践中原告的实际使用和对外宣传均为“海宁皮革城”。
二十年来,原告致力于打造“海宁皮革城”品牌,“海宁皮革城”已经成为国内知名度最高、影响力最大的皮革专业市场,享誉全国,在皮革企业、专业客商和广大消费者心目中拥有非常高的认知度和品牌认同感,也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2013年5月7日、2013年1月28日,原告分别在第36类、第35类服务类别上取得“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市场及互联网上擅自设置的招牌广告上大量使用“启东海宁皮革城”等名称,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标的额为1564831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精神,诉讼标的额超出本院级别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