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137号 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09号C座2楼203-1。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浏,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嘉航博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李集镇敬老院门面1-1。
法定代表人:王波。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徐州嘉航博冠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徐州嘉航博冠家具有限公司已经和解,故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