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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瑞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刑初279号之一
案件名称苏瑞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瑞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刑初279号之一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瑞凉,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9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瑞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以(2020)闽0582刑初279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苏瑞凉中止审理。

经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本案审理的影响已经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吴景芳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吴佐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丁婉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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