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树湾村。
法定代表人:钟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仡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贾村村委驻地。
法定代表人:何欣芮。
被执行人:何欣芮,女,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何友成,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临沂市兰山区。
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沂仡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何欣芮、何友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临沂仡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何欣芮、何友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