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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鼎丰五金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执16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鼎丰五金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鼎丰五金店;暨被执行人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莉,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红谷滩新区鼎丰五金店,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悦城14#楼-108室,注册号:360125610003691。

经营者暨被执行人:张念发,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红谷滩新区鼎丰五金店、张念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红谷滩新区鼎丰五金店、张念发的存款及收入349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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