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187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Q,住所地沂源县振兴路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光照,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