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814号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M0CB59。
法定代表人:黄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金英,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金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