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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倪金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814号
案件名称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倪金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倪金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814号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M0CB59。

法定代表人:黄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金英,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金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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