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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汪文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309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汪文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汪文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309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文节,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文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陈 奕人民陪审员  韩登登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法官 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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