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7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1112141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徐旻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万家乐厨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8924426G,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开发区万家乐厂区。
法定代理人:艾穗江。
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468180N,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艾穗江。
被告:广东万家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931937T,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开发区万家乐厂区行政楼202室。
法定代理人:艾穗江。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北京观涛中贸(南京)律师事务所。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南京天平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理人:蒋凡。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家乐厨房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五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1月10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