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00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海峰,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永辉外租区007号摊位,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海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