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52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优雅美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投资人:吴立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优雅美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42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