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0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通,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大坡镇上良坑河口村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退回其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