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1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泰升手机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26号。
经营者:李燕飞。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雅县泰升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洪雅县泰升手机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洪雅县泰升手机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