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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鑫龙足疗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302民初16209号
案件名称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鑫龙足疗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惠州市鑫龙足疗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6209号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鑫龙足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石园西街名苑启盛大厦一、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彭迪斯。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鑫龙足疗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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