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楼民四初字第122号之一 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对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楼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为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七行“2005年10月21”应补正为“2005年10月21日”。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楼民四初字第122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本色潮人酒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