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908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英文名: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敏姝,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348。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郑敏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