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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陈超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1094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陈超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陈超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94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毅,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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