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94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毅,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