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绿色饮料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GL55ET,格洛斯特郡,斯特兰德,伍德柴斯特南,弗马仕米尔斯。
法定代表人:卡伦·简·索尔特,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霞,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园,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深绿色饮料公司(简称深绿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2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绿色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