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廖家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4258号
案件名称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廖家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廖家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24258号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SouthcorpBrandsPty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3006南岸皇后大桥街XXX-XXX号。

授权代表:安娜·加布里尔·吉布森(AnnaGabrielleGibson),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家银,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社布兰兹公司)与被告廖家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社布兰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家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社布兰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廖家银:1.立即停止侵犯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南社布兰兹公司确认廖家银已停止侵权,故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即律师费,第3项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处理。

事实和理由:南社布兰兹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人。

经过二十余年的推广,权利商标的商品在中国消费者中享有盛誉。

廖家银自2017年2月起销售假冒权利商标的葡萄酒,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南社布兰兹公司商品,侵害了南社布兰兹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廖家银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南社布兰兹公司于1976年2月3日成立于澳大利亚,于2011年6月21日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葡萄酒,有效期至2021年6月20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602号行政判决认定:“PENFOLFS”品牌葡萄酒已经进入中国市场,通过销售和使用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确认:2017年凤凰网报道“Penfolds/奔富(年成交量已过亿元)”。

国际葡萄酒及烈酒研究所提供的数据显示,“Penfolds”葡萄酒在我国进口、销售数量较大。

上述文书均已生效。

2020年1月1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权利商标在列。

(2018)沪0110刑初415号刑事判决查明:2017年2月起被告人廖家银为牟取非法利益,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Penfolds品牌系列葡萄酒。

2017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廖家银,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假冒Penfolds品牌系列葡萄酒共计2,532瓶,货值金额达人民币37万余元。

该判决认定廖家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廖家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对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予以没收。

该文书已生效。

该案中,廖家银在讯问笔录中自述共购得400箱红酒,售出100多箱红酒,剩余部分即公安机关查扣的红酒;

购买400箱红酒花费约155,000元,销售单价35元至500余元不等,经营收入约20余万元,共计获利约10万元。

南社布兰兹公司的代理人在该案中称其对应型号的葡萄酒售价为68元至6,418元不等。

从该案查扣商品的图片可见,该些葡萄酒均使用了“/”商标。

本院认为,南社布兰兹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鉴于生效判决已经查明廖家银销售假冒Penfolds品牌葡萄酒,并且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廖家银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判决,故本院认定廖家银销售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同种商品,侵害了南社布兰兹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南社布兰兹公司因廖家银的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因廖家银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南社布兰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廖家银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廖家银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以及前案判决等因素予以酌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南社布兰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为本案维权所需,本院予以支持;

但南社布兰兹公司主张金额过高,本院综合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等因素予以酌定。

廖家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家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二、被告廖家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负担1,692元,被告廖家银负担4,108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廖家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廖家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李绍鹤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