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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马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71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马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马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马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洪源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毛,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马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惠英(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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