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465号原告:陈晓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弘真,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婉欢,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纯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意雄。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陈晓萍与被告深圳市纯意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陈晓萍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深圳市纯意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晓萍撤回对深圳市纯意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陈晓萍负担。
陈晓萍已预缴2400元,本院退回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