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时来运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芙蓉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巴**石桂大道****6-3v> 法定代表人:何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慕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住所地温县北冷乡许北张村南路西v> 法定代表人:慕春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溢香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名优城****。
经营者:许亚男。
上诉人郑州市时来运转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焦作市慕容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溢香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豫0192知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时来运转食品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市时来运转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时来运转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郑州市时来运转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