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20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青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青青。
被告:周青青,女,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青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周青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