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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号
案件名称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岗云埔工业区骏丰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登泼,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绣川路581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叶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专利侵权纠纷,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并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侵权证据用以证明在原审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侵权行为,也没有提交被诉侵权产品。

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由,对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据此,因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至于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是否成立,则有待原审法院在实体审理时予以查明。

综上,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5日 涉案专利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 一般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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