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12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汇潮五金工具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较场口五金城117-2号,注册号500103600205118。
经营者:唐志祥。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汇潮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