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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武玲果大侠水果店、陈笑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民初67号
案件名称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武玲果大侠水果店、陈笑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宁乡武玲果大侠水果店;陈笑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67号原告: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街道凤祥社区白马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梦,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武玲果大侠水果店,,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街道凤形社区二环南路**经营者:文佳武。

被告:陈笑天,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武玲果大侠水果店、陈笑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由于公共交通不便和疫情防控隔离措施的实施,案件无法正常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基于目前我省的特殊情况,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妥善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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