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810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益民生鲜菜市场经营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东苑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三瓦窑街****。
负责人:王彬。
被告:成都益民生鲜菜市场经营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新鸿路**v> 法定代表人:周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益民生鲜菜市场经营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东苑分公司、成都益民生鲜菜市场经营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益民生鲜菜市场经营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东苑分公司、成都益民生鲜菜市场经营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