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2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军,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430************。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